四川石灰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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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石灰石资源税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

    2020年8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本决定所附《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

    四川省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 中文名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 有效 公布日期 2020/07/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2016年7月14日  我省资源税由省与市、扩权试点县(市,不含内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按35:65的比例进行分享,省暂不参与“三州”、内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区)的资源税收入分享。

  • 川地税函 [2003]28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

    2003年7月4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 [2003]1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

  • 重磅!9月1日起四川税局对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做出调整

    2020年8月5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本决定所附《四川省资源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批复全文川

    2008年11月24日  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应当依照川财税[2003]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由原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3元,各地可在适用税额幅度内作适当调整。 加入收藏 关闭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务院部门

    2020年8月28日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26日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滚动新闻中国政府网

    2019年8月26日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国务院部门文件中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8日 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

    2020年8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本决定所附《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

    四川省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 中文名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 有效 公布日期 2020/07/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2016年7月14日  我省资源税由省与市、扩权试点县(市,不含内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按35:65的比例进行分享,省暂不参与“三州”、内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区)的资源税收入分享。

  • 川地税函 [2003]28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

    2003年7月4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 [2003]1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

  • 重磅!9月1日起四川税局对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做出调整

    2020年8月5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本决定所附《四川省资源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批复全文川

    2008年11月24日  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应当依照川财税[2003]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由原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3元,各地可在适用税额幅度内作适当调整。 加入收藏 关闭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务院部门

    2020年8月28日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26日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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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26日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国务院部门文件中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8日 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

    2020年8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本决定所附《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

    四川省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 中文名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 有效 公布日期 2020/07/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2016年7月14日  我省资源税由省与市、扩权试点县(市,不含内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按35:65的比例进行分享,省暂不参与“三州”、内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区)的资源税收入分享。

  • 川地税函 [2003]28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

    2003年7月4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 [2003]1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

  • 重磅!9月1日起四川税局对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做出调整

    2020年8月5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本决定所附《四川省资源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批复全文川

    2008年11月24日  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应当依照川财税[2003]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由原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3元,各地可在适用税额幅度内作适当调整。 加入收藏 关闭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务院部门

    2020年8月28日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26日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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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26日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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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8日 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

    2020年8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本决定所附《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

    四川省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 中文名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 有效 公布日期 2020/07/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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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14日  我省资源税由省与市、扩权试点县(市,不含内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按35:65的比例进行分享,省暂不参与“三州”、内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区)的资源税收入分享。

  • 川地税函 [2003]28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

    2003年7月4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 [2003]1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

  • 重磅!9月1日起四川税局对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做出调整

    2020年8月5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本决定所附《四川省资源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批复全文川

    2008年11月24日  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应当依照川财税[2003]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由原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3元,各地可在适用税额幅度内作适当调整。 加入收藏 关闭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务院部门

    2020年8月28日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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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26日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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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26日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国务院部门文件中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8日 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

    2020年8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本决定所附《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

    四川省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 中文名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 有效 公布日期 2020/07/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2016年7月14日  我省资源税由省与市、扩权试点县(市,不含内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按35:65的比例进行分享,省暂不参与“三州”、内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区)的资源税收入分享。

  • 川地税函 [2003]28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

    2003年7月4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 [2003]1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

  • 重磅!9月1日起四川税局对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做出调整

    2020年8月5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本决定所附《四川省资源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批复全文川

    2008年11月24日  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应当依照川财税[2003]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由原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3元,各地可在适用税额幅度内作适当调整。 加入收藏 关闭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务院部门

    2020年8月28日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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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26日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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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26日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国务院部门文件中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8日 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