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新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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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新立登记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2023年5月6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 (一)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 1设立

  • 采矿权新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2021年11月1日  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 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填写确认成交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

    2018年1月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

  •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采矿权新立登记) jcgov

    2023年8月14日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

  • 采矿权新立登记办事指南

    2019年1月30日  事项名称:采矿权新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 数量限制: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4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国务院第 241 号令第六条规定的办事时

  •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就《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

    2023年5月13日  为加快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鼓励“就矿找矿”,《通知》进一步简化程序,规定采矿权人可直接勘查其采矿权上部和深部资源,无须再办理勘查许可证,在放宽政策的同时要求加强监管。

  • 采矿权新立申请 gd

    2013年4月17日  办理条件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一)采矿权新立 1符合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 2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 3有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矿区范围,而且矿区范围无争议; 4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5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经审查批准备案的,符合国家产业政

  •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新立)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2017年9月4日  (一)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新立审批; (二)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采矿权变更

    2018年3月19日  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发证(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份)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3 份) 3、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及经国土资源主管 1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2023年5月6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 (一)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 1设立

  • 采矿权新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2021年11月1日  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 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填写确认成交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

    2018年1月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

  •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采矿权新立登记) jcgov

    2023年8月14日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

  • 采矿权新立登记办事指南

    2019年1月30日  事项名称:采矿权新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 数量限制: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4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国务院第 241 号令第六条规定的办事时

  •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就《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

    2023年5月13日  为加快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鼓励“就矿找矿”,《通知》进一步简化程序,规定采矿权人可直接勘查其采矿权上部和深部资源,无须再办理勘查许可证,在放宽政策的同时要求加强监管。

  • 采矿权新立申请 gd

    2013年4月17日  办理条件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一)采矿权新立 1符合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 2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 3有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矿区范围,而且矿区范围无争议; 4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5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经审查批准备案的,符合国家产业政

  •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新立)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2017年9月4日  (一)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新立审批; (二)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采矿权变更

    2018年3月19日  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发证(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份)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3 份) 3、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及经国土资源主管 1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2023年5月6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 (一)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 1设立

  • 采矿权新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2021年11月1日  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 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填写确认成交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

    2018年1月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

  •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采矿权新立登记) jcgov

    2023年8月14日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

  • 采矿权新立登记办事指南

    2019年1月30日  事项名称:采矿权新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 数量限制: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4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国务院第 241 号令第六条规定的办事时

  •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就《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

    2023年5月13日  为加快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鼓励“就矿找矿”,《通知》进一步简化程序,规定采矿权人可直接勘查其采矿权上部和深部资源,无须再办理勘查许可证,在放宽政策的同时要求加强监管。

  • 采矿权新立申请 gd

    2013年4月17日  办理条件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一)采矿权新立 1符合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 2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 3有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矿区范围,而且矿区范围无争议; 4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5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经审查批准备案的,符合国家产业政

  •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新立)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2017年9月4日  (一)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新立审批; (二)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采矿权变更

    2018年3月19日  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发证(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份)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3 份) 3、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及经国土资源主管 1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2023年5月6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 (一)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 1设立

  • 采矿权新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2021年11月1日  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 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填写确认成交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

    2018年1月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

  •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采矿权新立登记) jcgov

    2023年8月14日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

  • 采矿权新立登记办事指南

    2019年1月30日  事项名称:采矿权新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 数量限制: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4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国务院第 241 号令第六条规定的办事时

  •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就《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

    2023年5月13日  为加快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鼓励“就矿找矿”,《通知》进一步简化程序,规定采矿权人可直接勘查其采矿权上部和深部资源,无须再办理勘查许可证,在放宽政策的同时要求加强监管。

  • 采矿权新立申请 gd

    2013年4月17日  办理条件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一)采矿权新立 1符合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 2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 3有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矿区范围,而且矿区范围无争议; 4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5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经审查批准备案的,符合国家产业政

  •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新立)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2017年9月4日  (一)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新立审批; (二)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采矿权变更

    2018年3月19日  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发证(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份)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3 份) 3、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及经国土资源主管 1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2023年5月6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 (一)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 1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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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1日  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 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填写确认成交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

    2018年1月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

  •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采矿权新立登记) jcgov

    2023年8月14日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

  • 采矿权新立登记办事指南

    2019年1月30日  事项名称:采矿权新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 数量限制: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4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国务院第 241 号令第六条规定的办事时

  •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就《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

    2023年5月13日  为加快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鼓励“就矿找矿”,《通知》进一步简化程序,规定采矿权人可直接勘查其采矿权上部和深部资源,无须再办理勘查许可证,在放宽政策的同时要求加强监管。

  • 采矿权新立申请 gd

    2013年4月17日  办理条件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一)采矿权新立 1符合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 2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 3有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矿区范围,而且矿区范围无争议; 4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5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经审查批准备案的,符合国家产业政

  •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新立)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2017年9月4日  (一)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新立审批; (二)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采矿权变更

    2018年3月19日  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发证(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份)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3 份) 3、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及经国土资源主管 1